6月21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61号《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书记》。
书记表现: 为进一步尺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陈诉行为,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尺度〉的书记》(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书记)要求,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,有关修改内容书记如下: 一、此次修改波及4种单证: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水货物报关单(JG01,简称水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(JG02,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1,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2,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),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。 二、此次修改对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规划布局进行了优化,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,纸质单证全部采取普通打印方式,消除套打,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。 三、水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发货人”、“货物寄存地址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“入境口岸”、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5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收货人”、原“进口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”、原“装货港”修改为“经停港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四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“离境口岸”、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“出口口岸”修改为“出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货源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五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发货人”、“合同协议号”、“包装种类”、“货物寄存地址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“经停港”、“入境口岸”、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收货人”、原“进境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 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六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“合同协议号”、“指运港”、“离境口岸”、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包装种类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。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“出境口岸”修改为“出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。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修改后的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,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书记同时废止,原入境、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。6月21日,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第61号《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书记》。
书记表现: 为进一步尺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陈诉行为,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尺度〉的书记》(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书记)要求,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,有关修改内容书记如下: 一、此次修改波及4种单证: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水货物报关单(JG01,简称水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(JG02,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1,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2,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),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。 二、此次修改对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规划布局进行了优化,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,纸质单证全部采取普通打印方式,消除套打,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。 三、水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发货人”、“货物寄存地址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“入境口岸”、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5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收货人”、原“进口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”、原“装货港”修改为“经停港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四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“离境口岸”、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“出口口岸”修改为“出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货源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五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发货人”、“合同协议号”、“包装种类”、“货物寄存地址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“经停港”、“入境口岸”、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收货人”、原“进境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; 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六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项: 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“合同协议号”、“指运港”、“离境口岸”、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包装种类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德律风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。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“出境口岸”修改为“出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了2项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”。地位改观3项:“集装箱号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“陈诉单位”。 修改后的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,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书记同时废止,原入境、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。